辦理外界送入飲食檢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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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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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監辦理外界送入飲食檢查方式。
依據:法務部矯正署110年04月28日法矯署安字第11004001950號函。
公告事項:按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惟考量我國飲食習慣趨向多元,又因食材組合具變化性,且不同國籍、地區之收容人飲食文化亦有差異,菜餚可含括米、麵等主食之食材。但如有前揭辦法第8條第1項情形之一,機關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以維護機關之秩序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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