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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屬綠島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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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設備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18
  • 資料點閱次數:3713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一、定義:

通訊設備接見種類通訊設備接見大致分為電話接見、遠距接見、行動接見。

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收容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最近親屬:指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

二、申請程序:

請求接見者申請時得檢具親屬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本監提出申請,經本監審查核准後,會以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回覆申請人,通知排定之接見日期與時間。

適用對象

家屬及最近親屬。

(二)得申請通訊接見之對象: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均可以向本機關提出申請。

1、收容人申請通訊接見條件及應檢附文件:

1)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應於其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後一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七日內提出,並應檢具其家屬或最近親屬死亡或最近七日內病危之證明文件。

2)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三個月,均未與其接見及通信,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並應檢具其與接見對象之關係證明文件。

3)收容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收容於矯正機關,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並應檢具其與接見對象之關係證明文件。

4)收容人請求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並應檢具接見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如無法提供時,機關得逕以調查之資料認定之。

5)機關基於人道考量或認有管理之必要時,依實際需要提出,並應檢具機關通知之應備文件。

2、請求接見者申請通訊接見條件及應檢附文件:請求接見者,應向收容人所在機關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家屬或最近親屬,未便至矯正機關接見,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其與收容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2)律師或辯護人,因遠途未便至矯正機關接見,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受收容人委任或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證明文件。

3)前二點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未便至矯正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A)請求接見者係年滿65歲或未滿12歲,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B)請求接見者係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疾病、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所定之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相關文件。

(C)請求接見者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足資證明受災之文件。

(D)請求接見者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應於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後一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七日內提出,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死亡或最近七日內病危之證明文件。

(E)請求接見者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F)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依實際需要提出,並應檢具機關通知之應備文件。

四、不適用對象:

)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請求接見者未依機關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六個月內達三次以上者,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三個月內得拒絕之。

五、接見次數:

(一)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每月二次。

(二)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9時至11,下午14時至1630分,並以一次為限。

六、通訊設備接見分類:

電話設備接見:

1. 辦理電話接見預約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

2. 電話接見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 1100、下午14001600 ,每次以六分鐘為限。

)遠距設備接見:

週一至週五每日下午14時至1630分,接見時間每次為30分鐘,並以一次為限。

行動設備接見:

1. 行動接見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 11:30、下午14001630 ,每次以10分鐘為限。

2. 行動接見民眾端操作說明,請參閱附件6、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行動設備接見_民眾端操作說明。

(四)愛在雲端~電子家庭聯絡簿

      1. 收容人1人(戶)限申請1個「電子家庭聯絡簿」服務,由家屬提出線上申請。需為收容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

          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共居之家屬(家屬與收容人為同一戶籍,或持有同居證明者)。

      2. 家屬端使用系統每10日1次,文字以150字為限;照(圖)片檔限1張(檔案畫質以不超過10M為原則)。除其他家庭

          支持活動方案或專案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外,收容人端平日不啟用上傳功能,僅接收家屬端訊息。

      3. 電子家庭聯絡簿民眾端操作說明及詳細實施方式,請參閱附件7、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電子家庭聯絡簿-申請說明

          單(112.12更新)。」

通訊設備接見相關問題與預約專線

電話TEL089-672005 傳真FAX089-672752  戒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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