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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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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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接見
一、受刑人之接見,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適用對象:
(一)受刑人之接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所稱家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二、三項: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見者, 停止辦理接見 。
三、各級受刑人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條之規定:
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得接見1次(有辦理接見日之任1日)、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得接見1次或2次、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得接見1次、第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
四、接見時間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
(一)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09 : 00 ~ 11 : 00 、下午 14 : 00 ~ 16 : 00 。
(二)每月第一個星期日之接見時間如(一)。
(三)國定例假日休息,如有加班辦理接見將另行公告。
五、辦理接見時應攜帶個人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與被接見人關係之證明文件。
六、外界送入飲食,受刑人不分級數,每三日得送入一次,每次不得逾2公斤;飲食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七、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以每月一次為限,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一)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二)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三)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四)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佰元、筆三支為限。
(五)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六)眼鏡(塑膠鏡框及塑膠鏡片),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七)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危險或違禁物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違者依情節輕重移送偵辦。
八、接見室禁止攝影,並請將行動電話放置於來賓保管櫃中,不得使用。
九、接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時,得拒絕或停止接見:
(一)未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者。
(二)有妨害監獄紀律或影響戒護管理之虞者。
(三)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四)攜帶武器或危險、違禁物品者。
(五)冒名頂替他人者。
十、為加強便民服務,可於接見日之前一上班日,來電查詢接見有關事項或辦理預約接見。電話查詢服務:(089) 672005 。
十一、增加接見:指機關依各類矯正法規所訂之獎賞措施予以增加接見之獎勵,以及囿於收容人每週接見次數或接見對象之限制,無法辦理接見者,如有增加接見次數或對象之必要時,得提出事由逕向機關申辦,由首長或授權人員依職權核准。
十二、特別事由接見:指申請人因家中發生重大變故、因語言溝通問題或其他矯正機關首長認為必要時等情形,經填寫申請單載名具體申請理由,經首長核准理由後,始得辦理。
十三、延長接見:指辦理一般、增加或特別事由接見者,囿於每次接見時間之限制,如有延長之必要時,依收容人適用之矯正法規規定提出申請理由,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依職權核准,得延長接見時間至下一梯次接見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