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普通接見時間週一至週五及每月第一個星期天上午8時20分至11時及下午13時40分至16時。電話預約接見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1時及下午14時至16時。接見限制:受刑人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條規定,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得接見1次(有辦理接見日之任1日)、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得接見1次或2次、第二級受刑人每3天得接見1次、第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